供應商社會責任
供應商管理
為加強供應鏈永續管理與強化供應商社會責任,本集團持續與供應商合作溝通,協助建立環保安全衛生的管理能力。
供應商的生產過程
本集團遴選廠商時,考量供應商在生產時的下列議題:
- 一、環保
- 遵守中華民國廢棄物清理法、水污染防治法、放流水標準、空氣污染防制法、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、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-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。
- 遵守泰國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
- 遵守AFIRM Group國際服飾和鞋類限用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發布的限用物質清單
- 遵守ZDHC有害化學物質零排放計畫發布之生產限用物質清單
- 遵守本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管理通則。
- 二、勞動安全與衛生
- 遵守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、勞工退休金條例、職業安全衛生法
-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、社會保險法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
- 遵守泰國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
- 遵守泰國Labour Protection Act、Labour Relations Act、Social Security Act、Workmen's Compensation Act
- 遵守本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管理通則。
供應商的產品
為符合安全、衛生、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,保護消費者權益,本公司要求供應商生產的產品應符合下列要求:
- 一、衣服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
-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
- CNS 15291兒童衣物安全規範-兒童衣物之繩帶及拉帶
- CNS 13601兒童睡衣防焰性試驗法
- 應符合下列標示規定
(1)服飾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國內產製者,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;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 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、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2.尺寸或尺碼 3.生產國別(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) 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,字體不褪色之標籤,附縫於商品本體上,其位置應明顯易見,或以附掛、說明書、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。其為包裝商品時,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。 4.纖維或羽絨成分 5.洗燙處理方法 (2)織品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國內產製者,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;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。 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、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尺寸或尺碼 生產國別(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)。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,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。 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,字體不褪色之標籤,附縫於商品本體上,其位置應明顯易見,或以附掛、說明書、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。其為包裝商品時,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。 纖維成分;如有填充物者,應另標示填充物成分。 洗燙處理方法 企業經營者已於織品本身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表示係使用於三歲以下嬰幼兒者,如該織品可能影響嬰幼兒之身體安全,應另標明注意事項。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
- 二、鞋類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:
- CNS 742運動鞋類檢驗法
- CNS 3478塑膠鞋
- CNS 4800鞋之尺碼系統
- CNS 4869鞋用橡膠底
- CNS 7706鞋用皮革
- CNS 7707鞋面用人造皮
- CNS 8547鞋用橡膠海棉中底片
- CNS 8548鞋用橡膠海棉中底片檢驗法
- CNS 8632布鞋
- CNS 8634皮製休閒鞋
- CNS 8635橡膠製運動鞋
- CNS 9754橡膠製便鞋
- CNS 10632皮鞋
- CNS 15760-1鞋類- 一般試驗法- 第1部:鞋類與鞋類部件狀態調節及測試之標準大氣狀態
- CNS 15760-2鞋類- 一般試驗法- 第2部:樣品與試片之取樣部位、製備及狀態調節時間F
- CNS 15760-3鞋類-一般試驗法-第3部:老化調節
- CNS 15761-1鞋類-全鞋試驗法-第1部:鞋面/鞋底膠合性
- CNS 15762-1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1部:鞋面、內裡及鞋墊之撕裂強度
- CNS 15762-2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2部:鞋面及內裡之耐曲折性
- CNS 15762-3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3部:鞋面、內裡及鞋墊之摩擦色牢度
- CNS 15762-4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4部:鞋面之抗拉強度及伸長率
- CNS 15762-5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5部:鞋面、內裡及鞋墊之隔熱性
- CNS 15762-6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6部:鞋面、內裡及鞋墊之耐摩損性
- CNS 15762-7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7部:鞋面之高溫性能
- CNS 15762-8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8部:鞋面之耐水性
- CNS 15762-9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9部:鞋面、內裡及鞋墊之顏色遷移性
- CNS 15762-10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10部:鞋面及內裡之透濕性及吸濕性
- CNS 15762-11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11部:鞋面之耐層間剝離性
- CNS 15762-12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12部:鞋面、內裡及鞋墊之縫合強度
- CNS 15762-13 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13部:鞋面之變形性
- CNS 15762-14 鞋類-鞋面試驗法-第14部:鞋面之耐結幫破壞性
- CNS 15763-1 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1部:外底之耐曲折性
- CNS 15763-2 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2部:外底之耐磨耗性
- CNS 15763-3 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3部:外底之撕裂強度
- CNS 15763-4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4部:外底之抗拉強度及伸長率
- CNS 15763-5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5部:外底之剝離撕裂強度及耐層間剝離性的測定
- CNS 15763-6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6部:外底之針撕裂強度
- CNS 15763-7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7部:外底之尺度穩定性
- CNS 15763-8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8部:外底、中底板、內裡及鞋墊之水溶物含量
- CNS 15763-9鞋類-外底試驗法-第9部:外底之壓縮能
- CNS 15764-1鞋類-中底板試驗法-第1部:中底板、內裡及鞋墊之耐汗性
- CNS 15764-2鞋類-中底板試驗法-第2部:中底板之尺度穩定性
- CNS 15764-3鞋類-中底板試驗法-第3部:中底板及鞋墊之吸水量及脫水率
- CNS 15764-4鞋類-中底板試驗法-第4 部:中底板之耐針縫撕裂強度
- CNS 15764-5鞋類-中底板試驗法-第5部:中底板之耐摩損性
- CNS 15764-6鞋類-中底板試驗法-第6部:中底板之後跟持釘強度
- CNS 15764-7鞋類-中底板試驗法-第7部:中底板之耐層間剝離性
- CNS 15765-1鞋類-內裡試驗法-第1 部:內裡及鞋墊之靜摩擦
- CNS 15853-1鞋類-鞋類及組件之有害物質-第1部:鞋材中有機錫化合物測定法
- CNS 15853-2鞋類-鞋類及組件之有害物質-第2部:鞋材中鄰苯二甲酸酯類測定法
- CNS 15853-3鞋類-鞋類及組件之有害物質-第3部:鞋材中反丁烯二酸二甲酯定量測定法
- CNS 15853-4鞋類-鞋類及組件之有害物質-第4部:鞋材中二甲基甲醯胺定量測定法
- CNS 15853-5鞋類-鞋類及組件之有害物質-第5 部:鞋材中多環芳香烴定量測定法
- 應符合下列標示規定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商品名稱 1.應於商品本體上、附縫標籤、貼標、附卡或外包裝標明之。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
2.第3點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,除應依上述方式標示外,並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、燙印、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,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於商品本體上之明顯處。
3.第6點應標示之「使用方法」及「注意事項」,每字字體長寬各應5公釐以上,內容文字長寬各應3公釐以上;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。2.國內產製者,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;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 3.生產國別(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) 4.鞋面、大底主要材料 5.尺寸或尺碼 6.含有聚胺酯(PU)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,應標示製造年月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:
- 三、玩具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:
- CNS 4797玩具安全 (一般要求)
- CNS 4797-1 玩具安全 (耐燃性)
- CNS 4797-2 玩具安全 (特定元素之遷移)
- CNS 4797-3 玩具安全 (物理性)
- CNS 4797-4 玩具安全 (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)
- CNS 4797-5 玩具安全 (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)
- CNS 14276 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
- CNS 15138 塑膠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驗法
- 應符合下列標示規定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玩具名稱 1.市售玩具之標示,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。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,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。
2.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
3.玩具之標示,應使用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
4.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,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,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。
5.進口玩具出售時,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、第三項規定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
6.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,「警告」或「注意」二字字體應大於5公釐×5公釐,內容文字1.5公釐×1.5公釐以上。
7.特殊警告標示: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2.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若為進口者, 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。如主管機關對本項標示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 3.主要成分或材質 4.適用之年齡 5.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6.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,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一般警告標示
玩具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 1.內含小物件玩具 警告: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以下兒童使用 2.功能性玩具(如縫紉機等) 警告: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使用。 3.模仿具有保護功能之玩具(如護目鏡、潛水鏡、機車頭盔、安全帽等) (1)警告:意外時無保護功能。
或(2)警告:對紫外線無保護功能。4.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。 警告: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。 5.水上玩具 警告: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(若屬吹氣式玩具,標示位置應與吹嘴距離不得超過100公釐) 6.附有線、繩、彈性繩索,可繫於搖籃、搖床或嬰兒手推車上之玩具 警告:不得對人體發射、拋射體前端不得改裝尖銳物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 7.拋射體或發射玩具 警告:不得對人體發射、拋射體前端不得改裝尖銳物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 8.模仿烹飪玩具 警告: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,並請成年人在旁監護使用。 特殊警告標示
玩具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 1.使用蒸氣壓力之玩具注意:本玩具之最大操作壓力為××大氣壓力或公斤力/平方公分。 警告: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。 2.以直流電帶動之玩具或經整流器充電或帶動之玩具 3.漂浮玩具(如內胎、浮床、吹氣小艇等) 注意: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,不得作為救生用品。 4.含有二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:吞嚥時有害人體。 5.含有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: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。 6.含有甲醇之玩具 (1)警告:危險:蒸氣有害人體、吞嚥時可能造成失明或致死傷害。
及(2)警告:有毒。7.含有苯、甲苯、二甲苯或石油餾分物(如煤油、礦油、粗揮發油、汽油、礦油精溶劑)之玩具 (1)警告:危險:蒸氣有害人體。
及(2)警告:有毒8.含有松節油之玩具 警告:危險:吞嚥時會造成致死傷害。 9.附有熱源裝置之玩具 警告:本玩具附有熱裝置,可產生高熱,請勿直接觸摸 10.化學玩具 警告: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童使用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 11.玩具煙火警告:不可朝向人體發射,不可將煙火置於口袋中 (1)警告:請遠離火源。
及(2)火焰標誌。12.含有極易燃材料之玩具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:
- 四、用品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:
- CNS 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
- CNS 2446塑膠製餐具
- CNS 2477洗衣用合成清潔劑
- CNS 3800食品及食具用合成清潔劑
- CNS 6263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扭力試驗)
- CNS 6263-1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拉力試驗)
- CNS 6263-2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模型嬰兒放置法)
- CNS 6263-3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煞車效果試驗)
- CNS 6263-4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煞車位移試驗)
- CNS 6263-5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煞車耐用試驗)
- CNS 6263-6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安全帶,束縛系統試驗)
- CNS 6263-7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車台穩定性試驗)
- CNS 6263-8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車輪安全性試驗)
- CNS 6263-9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車台鎖定裝置試驗)
- CNS 6263-10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車台靜態耐用性試驗)
- CNS 6263-11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車台動態耐用性試驗)
- CNS 6263-12手推嬰幼兒車檢驗法(車台舉起下壓耐用試驗)
- CNS 6923幼童車用實心輪胎
- CNS 8157濕巾
- CNS 10135防止幼童開拆之包裝分類法
- CNS 11497車用兒童保護裝置
- CNS 11676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
- CNS 11348奶瓶
- CNS 12639嬰兒紙尿褲
- CNS 12940手推嬰幼兒車
- CNS 12990家用嬰兒搖床與搖籃
- CNS 13035嬰幼兒學步車
- CNS 14822防止幼童開拆之包裝-可重覆包裝之要求與測試程序
- CNS 14976兒童自行車
- CNS 15071兒童用高腳椅
- CNS 15911兒童照護用品-家用兒童床邊護欄
- CNS 15966包裝−防止兒童開拆之包裝−防止兒童開拆之可重複包裝系統機械試驗法
- CNS 15973兒童照護用品-嬰兒鞦韆
- CNS 15978自行車兒童座椅
- CNS 15982兒童照護用品-斜躺搖籃
- CNS 15987兒童照護用品-家用換尿布台
- CNS 16004兒童照護用品-家用遊戲圍欄
- CNS 16005兒童照護用品-安全護欄
- CNS 16006-1兒童照護用品-嬰兒揹帶-第1部:框架式揹帶
- CNS 16006-2兒童照護用品-嬰兒揹帶-第2部:軟質揹帶
- CNS 16007兒童照護用品-椅上架高座
- CNS 16008兒童照護用品-嬰兒彈跳器
- Global Automotive Declarable Substance List全球汽車申報物質清單
- 衛生福利部頒布之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」
- 衛生福利部頒布之「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」
- 衛生福利部頒布之「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」
- 應符合下列標示規定
(1)手推嬰幼兒車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產品名稱及型號。 1.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,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。
2.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
3.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,應大於2.5公釐×2.5公釐。
4.標示內容應以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
5.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改為內銷時,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。
6.進口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出售時,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
7.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,「警告」或「注」二字字體應大於5公釐×5公釐2.製造年份 3.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4.適用之年齡(以月為單位)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5.主要成分或材質 6.使用方法(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) 7.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8.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,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(2)嬰兒學步車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產品名稱及型號。 1.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,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。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。
2.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
3.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,應大於2.5公釐×2.5公釐。
4.標示內容應以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
5.外銷嬰兒學步車改為內銷時,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。
6.進口嬰兒學步車出售時,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
7.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,「警告」或「注意」二字字體應大於5公釐×5公釐。2.製造年、月 3. 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4.適用之年齡(以月為單位)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5.主要材質或成分 6.使用方法,包括裝配、使用、維護、收合、調整等之操作方法 7.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8.警告標示 (3)嬰兒床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產品名稱及型號。 1.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,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示,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。 2.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
3.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,應大於0.25公分×0.25公分。
4.標示內容應以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
5.進口嬰兒床出售或外銷嬰兒床改內銷時,應將原標示或說明書翻譯為中文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。
6.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,『警告』或『注意』二字字體應大於0.5公分×0.5公分。
7.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:
(1)警告!折疊或調整嬰兒床時,應將嬰兒抱開。
(2)警告!嬰兒床之內側及外側四周不得放置嬰兒可踏上或抓起之物品。
(3)警告!嬰兒床應放置在平坦之地面上,且其附近不得使用火爐、電爐等危險物。
(4)警告!嬰兒床不得裝設繩子或容易脫落之危險物2.製嬰兒床尺度與床板厚度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3.製造年、月 4.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5.適用之年齡(以月為單位) 6.主要材質 7.使用方法,應含裝配、調整、維護及收合等操作方法 8.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9.警告標示,其內容詳如標示方式第7點;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,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10.電動裝置者,應另依「電器及電子商品類」標示 (4)食品用洗潔劑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 品名 1.標示之位置:以印刷、打印、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上,標示內容並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。
2.標示之方式: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,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。
3.標示之日期: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;標示年月者,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,或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間之終止日。
4..標示之字體:其長度及寬度,各不得小於2公釐。
5.輸入者,應加中文標示。2. 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;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,應分別標明 3. 淨重或容量 4.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 5. 原產地(國) 6. 製造日期;其有時效性者,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. 適用對象或用途 8.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9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(5) 食品器具容器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 品名 1.標示之位置:以印刷、打印、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,標示內容並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。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,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,應以印刷、打印或壓印方式,標示於主要本體上。
2.標示之方式: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,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。
3.標示之日期: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;標示年月者,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,或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間之終止日。
4.標示之字體:其長度及寬度,各不得小於2公釐。2.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;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,應分別標明 3. 淨重、容量或數量 4.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 5. 原產地(國) 6. 製造日期;其有時效性者,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.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8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:
(1)應註明「供食品接觸用途」或等同意義字樣
(2)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應註明其為供重複使用或供一次使用,或等同意義字樣。
(3)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(PVC)或聚偏二氯乙烯(PVDC)
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(6)身體清潔用品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 產品名稱 1.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或加刊,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,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,輸入品內包裝之「品名」得以外文標示;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,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,應於仿單內記載之,但外盒包裝(或容器)上至少應以中文刊載「品名」、「用途」、「製造廠名稱、地址(國產者)」、「進口商名稱、地址(輸入者)」及「許可證字號(含藥化粧品者)」等事項。
2.應刊載標示事項,其中文字體大小規格如下: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大於 800g/800ml 者,其字體大小規格(高度或寬度)不得小於 2.0公釐mm;淨重或容量小於(含)800g/800ml 大於 300g/300ml 者,其字體大小規格(高度或寬度)不得小於 1.6公釐;淨重或容量小於(含) 300g/300ml 大於 80g/80ml 者,其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 1.2公釐;淨重或容量小於(含) 80g/80ml 者,不在此限。
3. 標示位置
標示事項第1點:於外盒包裝及容器均須顯著標示。
標示事項第2~10點: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,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,無外盒包裝者,應標示於容器上。2. 製造廠名稱、廠址(國產者) 3. 進口商名稱、地址(輸入者),得以外文標示之(地址須包含國別) 4. 內容物淨重或容 5. 用途 6. 用法 7. 批號或出廠日期 8. 全成分:依90年 11 月 5 日衛署藥字第 0900071596 號公告辦理,參照化粧品原料基準、中華藥典或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s(INCI)等相關典籍,以中文或英文標示之。 9. 含酵素製品、含維生素 A、B1、C、E 及其衍生物、鹽類之製品及正常保存下安定性三年以下製品,須標示「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」。 10. 許可證字號 (7)電器及電子商品
i.硬體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商品名稱及型號 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,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。如商品內建顯示器者,得以螢幕顯示代之,並應於商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。 2.額定電壓(V)及額定頻率(Hz) 3.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 4.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.商品原產地 6.功能規格 應於商品本體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。 7.使用方法 8.注意事項或警語 9.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屬進口商品者,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,及進口、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 ii.軟體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軟體名稱、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,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明顯易見。 2.系統需求 3.軟體功能、用途或內容 應於商品本體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。 4.螢幕解析度需求 5.商品原產地 6.注意事項或警語(無則免標) 7.發行、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屬進口商品者,應標示發行、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,及進口、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 iii.零組件及耗材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商品名稱及型號 應於商品本體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。 2.商品原產地 3.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屬進口商品者,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,及進口、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 4.注意事項或警語。(無則免標) 5.額定電壓(V)(無則免標) 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,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。 6.規格 iv.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,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之事項,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之標示代之。
v.商品之標示單位及符號,得依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之規定標示之。
vi.進口商品之原有標示文字,不得塗毀。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:
- 五、食品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:
- CNS 6849嬰兒配方食品
- CNS 8860食品中抗菌性物質殘留檢驗法(嬰兒食品用)
- CNS 10838嬰幼兒罐製食品
- CNS 12723嬰兒配方食品中維生素E量測定法
- CNS 12725嬰兒配方食品中維生素A量測定法
- CNS 12869嬰兒配方食品中礦物質之檢驗方法–銅、鐵、鎂、錳、鉀、鈉、鋅之檢驗
- CNS 13235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
- 衛生福利部頒布之「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」
- 應符合下列標示規定
(1)食品及食品原料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 品名 1.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公釐。但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之小包裝,除品名、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,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2公釐。
2. 在國內製造者,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,應以中文為主,外文為輔。
3. 輸入者,應加中文標示。2. 內容物名稱,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,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。 3. 淨重、容量或數量 4. 食品添加物名稱;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,以功能性命名者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5.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,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;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,應標示生產系統 6. 原產地(國) 7. 有效日期 8. 營養標示,包含:營養標示之標題、熱量、蛋白質含量、脂肪、飽和脂肪、反式脂肪、亞麻油酸、α-次亞麻油酸含量、碳水化合物、糖含量、鈉含量、水分含量、維生素含量、膽素含量、肌醇含量、左旋肉鹼含量、灰分含量、礦物質(不包括鈉)及微量元素含量、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9.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0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(2)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
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. 品名 1.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公釐。但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之小包裝,除品名、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,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2公釐。
2. 在國內製造者,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,應以中文為主,外文為輔。
3. 輸入者,應加中文標示。2. 「食品添加物」或「食品添加物原料」字樣 3. 食品添加物名稱;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,以功能性命名者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4. 淨重、容量或數量 5.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 6. 有效日期 7. 使用範圍、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8. 原產地(國 9.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0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(3)米粉: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義字樣,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,字體大小長寬不得小於4公釐。
- (4)果蔬汁:
- A.果蔬汁總含量達10%者,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。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:
(A)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,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。
(B)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,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「綜合果(蔬)汁」、「混合果(蔬)汁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 - B.果蔬汁總含量未達10%者,除內容物名稱外,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,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「果(蔬)汁含量未達10%」或等同意義字樣,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。
- C.未含果蔬汁者,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「無果(蔬)汁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,並應於品名中標示「口味」、「風味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
- 應通過以下品質標準:
本集團主要供應商的企業社會責任執行情形如下:
- NIKE
- adidas
- FLA 公平勞動協會認證
- ISO 14001 環境管理認證
- ISO 50001 能源管理認證
- OHSAS 1800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認證
- USGBC美國綠建築協會LEED金級認證
- AFIRMGroup 國際服飾和鞋類限用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
- LWG皮革工作組織成員
- SAC永續成衣聯盟成員
- ZDHC有害化學物質零排放計畫成員
- PUMA
- FLA公平勞動協會認證
- ISO 14001 環境管理認證
- ISO 50001 能源管理認證
- AFIRM Group 國際服飾和鞋類限用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
- OHSAS 1800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認證
- SAC永續成衣聯盟成員
- ZDHC有害化學物質零排放計畫成員
- MATTEL
- ISO 9001品質管理認證
- ISO 14001環境管理認證
- 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認證
- ISO 17025實驗室品質管理認證
- ICTI CARE 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Class A工廠認證
- Combi康貝
- pigeon貝親
- ISO 10002 客訴管理認證
- ISO 14001 環境管理認證
- OHSAS 1800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認證
- 日本厚生勞動省次世代育成支援事業主認證
- 美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浙江羅伊服飾有限公司
- 上海诗莉宝服饰有限公司
